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90643號
TCDV,113,司執,190643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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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9064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昱維邱昱維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昱維邱昱維強制執行,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 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、再予執行,顯 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 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花蓮縣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 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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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