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9036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憲周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憲周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 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投保資料再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住所地 係在南投縣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依首揭 規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 之裁定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