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88495號
TCDV,113,司執,188495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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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8495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號15樓    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駱瑞淇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5樓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欣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欣柔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平分行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,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 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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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