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84952號
TCDV,113,司執,184952,20241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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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84952號
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代 理 人 李承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尚君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
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係直接聲請
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,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
在臺南市中西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
結果附卷可查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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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