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4604號
債 權 人 蕭永龍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街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卓忠、曾合秀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卓忠等所有之不動產,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彰化縣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