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84408號
TCDV,113,司執,184408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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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4408號
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8樓  
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溥仁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6樓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聖約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聖約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、債務人簡秀燕對於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友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,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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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