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84020號
TCDV,113,司執,184020,20241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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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402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羽涵即吳環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債權,查 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、臺 北市信義區,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。依 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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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