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82957號
TCDV,113,司執,182957,2024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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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2957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謝智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貴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信義 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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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