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80287號
TCDV,113,司執,180287,2024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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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80287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澐諼陳琬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健保、人壽保險等資料以 強制執行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 管轄,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市桃園區,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 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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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