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77681號
TCDV,113,司執,177681,2024110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768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素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,而 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大安區、中正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 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