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66543號
TCDV,113,司執,166543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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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66543號
債 權 人 蔡明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諺融等十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賴文駿、楊漢銘、陳佩惟於第三人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行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 城分行之存款,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花蓮縣、彰化縣及新北 市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 宜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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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