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22號聲 請 人 嚴永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進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系爭本票之拒絕證書(系爭本票未載免除做成拒絕證 書,請提出向發票人提示未獲付款之拒絕證書相關釋明文件 )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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