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1222號
CTDV,113,司票,1222,202411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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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222號
聲 請 人 嚴永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進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系爭本票之拒絕證書(系爭本票未載免除做成拒絕證
書,請提出向發票人提示未獲付款之拒絕證書相關釋明文件
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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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