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203號
CTDV,113,司拍,203,2024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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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03號
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吳東峯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崇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王崇儒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王崇儒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德段64地號土
地及其上324、48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
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
完整姓名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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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