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9583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設同上
陳鳳龍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黃馨瑩
住同上號3樓
債 務 人 方又霆即方青山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 帳戶後為強制執行,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大社郵局有開戶資 料,惟其內存款未達起扣點,又其投保單位係設址於新北市 新莊區,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本 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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