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78959號
CTDV,113,司執,78959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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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895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及117
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同上          
代 理 人 劉德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8樓  
           電話:00-00000000#2160
債 務 人 洪鈺涵即洪一鳳
          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居住所設籍在屏東縣東 港鎮,有本院依據職權調查之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 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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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