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2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進曄、翁進展、翁進國、翁倩慧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上列債務人連帶給付依據為何?有無具體文件資料證明
其關係。
二、本件請求係為「買賣關係」分期給付?抑是「借貸放款關係
」分期給付?如為前者,請提出簽訂之車輛買賣分期貸款之
相關文件。如為後者,其狀內所附「繳款明細」係為何意?
三、請說明本件債務人翁進國除為翁陸雨英之繼承人外,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如是,請具狀增列單獨債務人。
四、呈報被繼承人翁陸雨英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
之相關案件資料。
五、債務人翁進曄、翁進展、翁進國、翁倩慧最新之戶籍謄本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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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