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債 權 人 謝家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博雄、林珈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本件請求債務人林珈萱負連帶清償之責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。二、債務人郭博雄、林珈萱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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