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93259號
TYDV,113,司執,93259,20241130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93259號
債 權 人 翁少台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   
債 務 人 蘇昱橙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弄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(下 同)參拾萬及利息、程序費用,然未依法繳足執行費2,569元 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繳161元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8月 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 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