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1367號
TYDV,113,司執,141367,20241127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136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代 理 人 黃龍麒

債 務 人 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木林
債 務 人 余宸緯余嘉偉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余宸緯之勞保、郵局帳戶、集保 及保險資料以為執行,是應以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 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該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萬華區,可知 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 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 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