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0580號
債 權 人 曹峻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樓
債 務 人 林昱宏即林泉錕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7樓之6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2樓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昱宏即林泉錕所有薪資債權,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。 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