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0424號
TYDV,113,司執,140424,2024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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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24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蔡秉宸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2樓  
債 務 人 楊淑芬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號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保險資料,核屬執行標的不明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,有債務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 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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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