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清償票款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40421號
TYDV,113,司執,140421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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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0421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   
債 務 人 鄧羽善即鄧莉芸即鄧美雲
           住台東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000○0 號
上列當事人間(清償票款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勞保、郵局資料,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台東縣,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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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