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987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奎名 住同上
債 務 人 徐榮耀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7樓之2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,有戶籍資 料一紙在卷可稽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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