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9724號
TYDV,113,司執,139724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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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972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            17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同上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陳湘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之2 
債 務 人 黃子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街000 巷00號四樓之2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,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住 居所係在臺南市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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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