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9330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54樓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邱芸汝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
債 務 人 郭昱即郭文章
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伯玉路一段80
巷18弄20號3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,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住居所 係在福建省金門縣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 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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