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7586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張良宇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1樓
債 務 人 張勝華即張武郎
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路○段 000巷00號二樓之2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壽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, 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住居所 係在宜蘭縣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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