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7126號
TYDV,113,司執,137126,20241120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7126號
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偉股書記官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黃惠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樂口餐飲之薪資債 權,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, 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 轉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