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4709號
TYDV,113,司執,134709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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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4709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2樓  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王旨財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6樓  
債 務 人 凃朝偉  住新北市三重區永安北路一段37巷2弄
            15號5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郵政存款及勞保投保資料後,就債務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。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,有戶籍資料一紙 在卷可稽。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,本件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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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