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4624號
TYDV,113,司執,134624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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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4624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鍾秉
相對人 即
債 務 人 李景文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芊虹企業社之薪資,並 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之開戶資料。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,依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而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,非在本院轄區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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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