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4123號
TYDV,113,司執,134123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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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41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
債 務 人 吳慈宥吳忠哲吳世全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,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,非在本院 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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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