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3978號
TYDV,113,司執,133978,2024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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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3978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住同上   
代 理 人 潘聖元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3樓
債 務 人 李蘋芳即李雅雯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○0號4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對第 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 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(第三人所在地)在臺北市大安 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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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