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3457號
TYDV,113,司執,133457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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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345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代 理 人 林敦熙
債 務 人 胡緗琪即胡美雲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,
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市東區,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
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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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