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32785號
TYDV,113,司執,132785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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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3278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林振仰
債 務 人 高毓偉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 之薪資債權,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。經查 ,債務人之勞保係投保於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,此有勞保局 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而該公司設址於新北 市樹林區,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,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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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