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9931號
TYDV,113,司執,129931,2024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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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993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、207
            、209號1樓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林翔瑜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  
債 務 人 何奕陞即何益陞即何彥宏即何振富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號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 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金錢債權(如保險給付、 解約金、紅利及保單價值準備金),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 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,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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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