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9869號
TYDV,113,司執,129869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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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986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、10、
            11、18樓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
債 務 人 陳子滔即陳威宇即陳元洪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子滔即陳威宇即陳元洪於第三 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執行標的物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號31-43樓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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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