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9297號
TYDV,113,司執,129297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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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9297號
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樓 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樓 
代 理 人 陳怡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           之6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王姿懿即王昱雯即王翊玲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5樓 
債 務 人 廖承宏即廖育郎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   
債 務 人 鍾葦蓁即鍾靜儀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巷0號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等對第三人全球及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台北市信義 區及大安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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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