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清償票款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8695號
TYDV,113,司執,128695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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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95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相對人 即
債 務 人 許家凱許文龍

上列當事人間(清償票款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相對人之保險契約,故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,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。又 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埔鎮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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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