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6690號
TYDV,113,司執,126690,20241114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669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庭茹  
          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 樓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許坤菖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 巷0號3樓之4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 新店區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