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返還借款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4951號
TYDV,113,司執,124951,2024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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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4951號
債 權 人 周哲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6樓
債 務 人 尤晨帆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等之存款,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 標的物所在地。經查,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南市、臺北 市中山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,自應由臺灣臺南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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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