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字第104466號
聲明異議人 陳富豐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送達代收人 楊傳榮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樓
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富
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 系爭不動產),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認定債務 人應將系爭不動產變更稅籍登記予聲明異議人,聲明異議人 並已向稅務機關變更稅籍登記完畢,故系爭不動產應為聲明 異議人所有,債權人不得對其強制執行,請撤銷對於系爭不 動產之一切執行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 對於執行法官、司法事務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 之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。此觀強制 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基此,聲明異議,乃對違法 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。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,執行法院 並無審認判斷之權。
三、經查,系爭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以111年度司 執字第51862號案件現場查封後併入本件辦理。經函詢桃園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系爭不動產之稅籍登記資料後, 依該局於111年7月4日函覆所附之稅籍登記資料形式認定111 年6月29日時系爭不動產尚屬債務人等公同共有,故應為債 務人之責任財產,僅係分割後始得續行執行。聲明異議人雖 主張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號認定系爭不動 產應移轉稅籍登記予其,聲明異議人並已辦妥移轉登記。然 執行法院僅得依形式認定,就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,執行 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。聲明異議人既非異議本件執行有何 違法之處,而係對實體上權利義務有所爭執,此即非聲明異 議所得救濟,應另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。本件聲 明異議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附表:
標別: 丙
110年司執字104466號 財產所有人:陳富勇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暫編630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 住家用 第一層: 394.7 第一層(使用鄰地1048地號部分): 1.66 第二層: 324.09 第三層: 111 合計: 831.45 陽台57.12平方公尺 4分之1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