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575號
原 告 黃有志
被 告 盧明俊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黃有志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
載。
二、被告盧明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7號
判決無罪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
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吳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