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竹簡字第327號
上 訴 人 郭O辰
兼
法定代理人 郭O美
被上訴人 郭素娟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0 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