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6617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路000號10樓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10樓
送達代收人 陳政寬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
債 務 人 胡惟程即胡志柏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巷0○0號4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,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 登記地址在臺南市官田區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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