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6277號
SCDV,113,司執,56277,2024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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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627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、117
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、117
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孫宏譯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梁艾玲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務人梁艾玲設籍於臺中市 ,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揆諸首揭規定 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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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