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55971號
SCDV,113,司執,55971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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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5971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10樓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政寬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   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舒偉宬楊修宜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舒偉宬住居所係在桃園 市楊梅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 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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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