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226號
SCDV,113,司促,11226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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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劉德正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1,57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5月
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67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1,57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書,向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45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以
書面催告債務人(詳證物三),迄仍未履行,爰依約定書第五
章第一條第五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
視為到期。四、為此,謹檢具有關證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22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1575元 劉德正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7% 002 新臺幣20000元 劉德正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4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1575元 劉德正 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0000元 劉德正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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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