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0634號
SCDV,113,司促,10634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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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

債 務 人 優努.勒法克


林翠英

一、債務人林翠英、優努.勒法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3,
17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優努.勒法克於民國108年12月至110年4月間
邀同債務人林翠英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
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,171元整,另加計利
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 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
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
務人優努.勒法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
未果,債務人林翠英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
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3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171元 林翠英、優努.勒法克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53171元 林翠英、優努.勒法克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171元 林翠英、優努.勒法克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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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