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扣押聲明異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全事聲字,113年度,13號
SCDV,113,全事聲,13,202411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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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
異 議 人 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游秉
代 理 人 楊明勳律師
柯志諄律師
相 對 人 李麗貞
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林韻芝
相 對 人 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王羽茜
相 對 人 游溧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
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「朱怡瑄律師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柯志諄律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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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碧精品燈具傢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泓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