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97號
原 告 陳榮源
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
孫瑜繁律師
被 告 徐榮聰
代 理 人 陳昱澤
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
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
複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頎律師
複代理人 黃奕欣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下午三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