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297號
SCDV,111,訴,297,202411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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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97號
原 告 陳榮源
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
孫瑜繁律師
被 告 徐榮聰

代 理 人 陳昱澤
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
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
複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頎律師
複代理人 黃奕欣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下午三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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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