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1368號
PCDV,113,監宣,1368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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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1368號
聲 請 人 A01


相 對 人 A02


關 係 人 A03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一、指定A03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
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
人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
監護人者,法院得依受監護人、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
聲請或依職權,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:一、死亡。二、經
法院許可辭任。三、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。次按成年人
之監護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
。民法第1106條第1項、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然現行民
法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如遇有民法第1106條第1項之
情形,未設規定,是為免無法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
冊而影響其安養與照顧之權益,並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
益,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民法第1106條第1項之事由
,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06條第1項之規定,得聲請法院另
行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A02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以
103年度監宣字第73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,並由伊擔任監
護人,相對人之胞兄陳光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詎陳
光雄於113年6月5日死亡,現為保障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,
爰依法聲請指定A03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最近親屬同意書、相
關人等戶籍謄本、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本院
審酌相對人之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光雄既已死亡,現
實上已無人可行使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職務,而關係人
A03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,是本院審酌上開
事證,認由關係人A03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,符合相對人之利益,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A03為相對
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 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宜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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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